臺中市潭雅神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潭雅神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章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制訂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訂定。
第 三 條 本會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為輔導機關。
第 四 條 本會設於臺中市潭雅神工業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潭雅神工協會)下,並以會員為運作主體。
第 五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區內各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
二、促進區內各事業單位災害防止之相互協助改進。
三、促進區內各事業單位定期安全衛生相互觀摩及自動檢查事項。
四、促進區內各事業單位意外事故緊急應變之相互支援救助。
五、促進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設備之相互支援。
六、共同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七、共同設置或聯合委託醫療機構設置醫療衛生單位及推動勞工醫療保健事項。
八、共同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
九、其他相關共同改進安全衛生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潭雅神工協會之各事業單位為當然會員,會員代表以該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安全衛生負責人員為原則。新加入之會員應受會長之建議,加入適當之功能編組,參加活動。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如喪失潭雅神工協會會員資格者,一併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擔任會議召集人,主持本會定期會議,並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組長數人襄助會議。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長由潭雅神工協會理事長擔任,任期兩年,並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組長數人,由會長依工作計畫指派。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會長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潭雅神工協會理監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置消防、勞安、環保等功能編組,並視實際需求得增減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會員會議,出席代表以事業單位內具決策權者或代理人擔任為原則。
二、會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會員臨時會議或幹部會議。前項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指定總幹事代行職務。
三、召開會議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則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四、會員會議除邀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派員列席指導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勞動檢查機構、消防檢查機構、環保檢查機構、政府相關機構、本會輔導單位或學者專家參加。
五、會員會議之召開,除各組成員應為工作報告外,該期間曾發生事故之會員,得提出事故原因及對策說明,供與會員借鏡。
第五章 附則
第 十六 條 本會會議出席之列席人員所需餐點費及因會議工作人員之必要加班、文具、紙張等事務費,由潭雅神工協會補助,補助金額另訂之均應檢據核銷。
第 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會議通過,並陳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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