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潭雅神工業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一)本會為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二)協調辦理本會會員事務、謀求共同福利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彙整會員重要意見及重大議題之分析,協調與呈報主管機關,以強化互助互信基礎(四)強化產、官、學、研、訓之合作,開辦專業課程提升職場、職能之競爭力、培養企業所需人才,提升產業競爭力(五)促成會員與其他團體或公司之互訪或交流,做好各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六)結合地方資源,回饋地方,促進社區廠商經濟發展(七)定期舉辦專題講座,以助廠商培養專業人才(八)推動神岡區增設工業區並依屬性成立產業專區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 協助辦理會員公眾事務與策劃推動福利措施。 二、 提供場所協助廠商加強人員培養職場職能。 三、 彙整廠商意見,建立官方溝通平台以保障廠商的權益。 四、 舉辦企業管理課程,協助廠商建立所需之管理制度或認證,例如ISO、CE等認證、5S、TPS等管理制度。五、 定期舉辦財務、稅務、溝通學習、邏輯思考訓練等講座。 六、 舉辦大臺中地區公司領導講座及媒合各區廠商交流採購。 七、 爭取建立產業工業區以強化產、官、學合作。 八、 編印新工季刊雜誌。 九、 其他與本工業廠商有關業務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公司在臺中市內,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可申請加入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內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 具入會申請書,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人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贊助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內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經永發會審查同意入會,可申請成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可推派代表一名出席本會會務活動,但無法行使投票權。會員代表以工廠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會員級別 公司登記資本額 應派代表名額
一級 3,000萬未滿 一人
二級 3,000萬以上(含)  二人
三級 1億以上(含) 三人
四級 2億以上(含)  四人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二、 審核經費之收支預算、決算者,追認臨時會費收支。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協進會重大交議事項。四、 會員之處分。五、 協辦參觀訪問事項。六、 訂定與變更章程。七、 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八、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十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二、初審經費收支及預算、決算。三、審核臨時會費收支。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五、選舉、罷免理事長。六、辦理文康活動與福利事項。七、協助維護會員之合法權益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六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查核本會每月財務收支狀況。三、 監察本會工作人員執行各種會議決議案之辦理情形。 四、 考核本會工作人員之工作表現,並為建議理事長獎懲之參考。五、 審核本會年終決算事宜。六、 監察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 遞補: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3. 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4. 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5. 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若干委員會。並得聘僱總幹事、副總幹事、執行秘書、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並得支給薪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一、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 理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二、 召集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則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每二個月舉行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 入會費:本會不收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依會員之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資本額為計算標準,並依照本章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分為四級。但資本額增減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會,而增減其常年會費。三、 會員與顧問樂捐。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會員級別 公司登記資本額 每年常年會費
一級 3,000萬未滿 8,000元
二級 3,000萬以上(含)  12,000元
三級 1億以上(含) 16,000元
四級 2億以上(含)  20,000元
贊助會員 不限 30,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定另訂之。